来自电子通讯的数据应视为机密

 In 个人资料保护
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
关于在通信中尊重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
电子和废止指令2002/58 / EC(
隐私和电子通讯)
(与EEA相关的文字)
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,
考虑到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》,特别是第 16
和114
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案,
在将法律法案草案转交国会之后,
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
,
考虑到区域委员会的意见2
,
考虑到欧洲数据保护主管的意见3
,
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,
鉴于:

“……电子通信数据应保密。 方法
任何对通讯数据传输的干扰
电子的,无论是通过直接的人工干预还是
通过机器自动处理,无需
应禁止所有沟通方的同意。 禁令
拦截来自通讯的数据应在
它们的传输,即直到电子通讯内容被接收
目标收件人。 从通讯中捕获数据
例如,当通信方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电子设备时
收听对话,阅读,扫描或存储电子通讯的内容或
除消息交换以外的其他相关元数据。 捕获
当第三方未经用户同意时也会发生
最终监控网站访问的网站,访问时间,互动
与他人等的用户。随着技术的发展,
捕获技术能力。 这样的方式可以
包括安装设备的操作,这些设备从设备收集数据
最终进入目标区域,例如 IMSI捕手(IMSI-
移动用户的国际电话号码),用于程序和
例如以伪装方式监控
浏览器来创建最终用户配置文件。 其他例子
捕获包括未经最终用户同意而捕获
来自未加密的正确数据(有效负载)或内容数据
无线网络和路由器,包括使用情况数据
浏览器…。“

来源https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/index_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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