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以电子方式提供文件?

 In 合格的电子签名

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以电子方式提供文件服务(通过电子邮件,安全的互联网应用程序,传真,SMS等电子通讯方式提供司法或法外文件)?

如果是这样,预计将针对哪种类型的诉讼程序?

根据收件人是谁(法律执业者,法人,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等),是否可以限制使用或以这种方式提供文件的方式?

按照艺术。 131KPC在电子支付令状中,通过支持电子令状(电子服务)的ICT系统向原告提供服务,如果被告以电子方式提交信函,则可以向被告提供服务。

如果是电子交付,则认为该信件已在收到信函的电子确认书中指明的日期交付,而在没有这种确认的情况下,该交付被视为自将信件放入ICT系统之日起14天后生效。

传递的信件不会发送到电子邮件地址,而是在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收件箱中放置有关将消息放入ICT系统的通知。

来源https://e-justice.europa.eu/content_service_of_documents-371-PL-pl.do?clang=zh-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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